网页客服,欢迎咨询

最高院裁判:被告离开住所地超一年,原告起诉离婚,可以向原告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

2022-12-16 11:41:16 741
  • 收藏
  • 管理

    【裁判观点】本案为离婚纠纷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十二条第一款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,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可以


  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”的规定,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,原告起诉离婚,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女方


    住所地人民法院,对案件有管辖权,其在受理后将案件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不当。

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
    民 事 裁 定 书

    (2021)最高法民辖9号

    原告:张梦然,女,1991年1月19日出生,汉族,住北京市西城区什坊街。

    被告:田罡,男,1991年3月31日出生,汉族,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。

    张梦然起诉称:其与田罡于2016年1月15日经朋友介绍认识后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。后因双方感情破裂,故起


    诉要求与田罡离婚。

  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,依据蛋壳公寓合同书、田罡身份证及当事人陈述,被告田罡的户籍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,田罡自2019年4月8


    日起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,至本案起诉时未连续居住一年以上,本案应由被告户籍地法院即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。故于2019年6月4日作


    出(2019)京0102民初18540号民事裁定,将案件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处理。

  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,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,张梦然起诉时田罡已经离开户籍地,且自2017年9月一直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什坊街。


    虽然田罡提交其在北京市海淀区租赁房屋的合同,但其在新租赁房屋中居住未满一年,且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未提出管辖权异议,故应


    认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。此外,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在北京生活居住、工作的情况,本案由北京市辖区内法院审理更有利于纠纷解


    决。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后,报请本院指定管辖。

    最高院裁判认为

    本案为离婚纠纷。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16日的谈话笔录,以及2019年7月24日对田罡母亲詹颖的调查笔录,田罡2017年9月与张梦然结婚


    后,至张梦然2019年4月提起本案诉讼前,先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,而后又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,其离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超过一


    年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十二条第一款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,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


    ”的规定,田罡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,张梦然起诉离婚,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张梦然住所地人民法院,对案


    件有管辖权,其在受理后将案件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不当。

    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六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。

   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    (来源:中国裁判文书网)


    最高院裁判:被告离开住所地超一年,原告起诉离婚,可以向原告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
    上一页:2022最新民事诉讼法-1-修订信息及目录 下一页:2022-国家防疫九不准
    全部评论(0)